2017年06月06日14:38

國防部2003年眷改案714戶的大鵬新城委由新竹市政府代辦採購,由新竹市政府將該案發包給長鴻營造等廠商施作,2010年竣工,7月底新竹市府驗收合格。但住戶入住後發現,地下室漏水嚴重,甚至大樑已銹蝕,由管委會提出訴訟,先位聲明要求國防部修到好,備位聲名,國防部賠1億2千餘萬元做社區公共基金。法官審酌,原告主張有理,判國防部應起修繕該大樓地下室至不滲漏水之程度。

購屋者20111 年4 月陸續入住,發現地下室大樑、天花板、壁面、柱面等結構體發生滲漏水的情形。經通知國防部,曾陸續針對目視有滲漏水的位置裝設盛水盤,避免住戶目視可見的高雄漏水狀況,但水盤只是遮蔽視線,未能阻止滲漏水的情形,更沒有排水管,造成滲漏水更嚴重。部分區域之壁面、柱面及梁身發生白色結晶及鋼筋泡水後生鏽滲出之鏽水。

社區住戶多次陳情,請求國防部與新竹市政府修復地下室滲漏水的情形,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認定地下室滲漏水主因為1 樓地坪(含中庭及住宅區)的混凝土工程及防水工程施作未良善所致,防水層失效或未施作,也未設伸縮縫導致混凝土發生裂縫。且購屋者適用消保法。

由於滲漏水是建築結構體瑕疵,且嚴重減損效用與價值,因買賣合約註明建築結構體保固期限至2015 年7 月28日,但標的建物因瑕疵致無法使用的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住戶發現有結構瑕疵,國防部應有修繕義務,先位聲明,國防部將地下室的滲漏水情形,修繕到不滲漏水的程度,備位:國防部賠償1 億2,805 萬5,730 元,做為公共基金。

國防部委任律師表示,管委會不能提告,省土木技師公會均未檢視大鵬新城社區對於花圃積水、排水溝淤積及排水管路阻塞有無平日檢修及管理維護紀錄存在,也沒查證交屋後過往是否有大型車輛或搬家公司車輛進出社區而可能造成重車輾壓地坪壓壞鋪面材之情事,即斷定地坪滲漏水純粹是長鴻施工不當因素所造成,鑑定意見不能採信。

國防部主張,這些住宅是配售國軍老舊眷村的眷戶,眷戶承購住宅房地價款,絕大多數均由政府給予眷戶輔助購宅款支應,眷戶僅需付輔助購宅款不足支應部分的少數自備款,不是一般基於自身消費,且買賣契約是在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的社會福利政策,不是賣商品,國防部不屬於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

再者,大鵬新城管委會不是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國防部依法不能賠給管委會,加上原告計算工程部份,鑑定報告所建議的修繕費用,有重複及過高現象,要求法官駁回請求。

法官調查,原告大鵬新城管委會以其名義提出訴訟,請求國防部履行買賣契約修繕保固責任,是經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管委會是可代表社區提出訴訟,向國防請求地下室滲漏水負修繕保固責任。

法官勘視地下室樑與天花板處之滲漏水情況,認為對於使用不過5 年餘的建築物,不應如此,滲漏水的主要原因為1 樓地坪(含中庭及住宅區)的混凝土工程及防水工程施作未良善,認為原告主張有理。

而有建築背景的專案經理、專家及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也認定也證稱,地下室滲漏水的發生應係防水層與建築結構體皆無法發揮正常功效所致,尤其該建案竣工未及5 年就有滲漏水現象,符合原告主張防水層失效及地下室頂版混凝土水密性不足為系爭地下室滲漏水原因。法官審酌,原告主張有理,判國防部負起修繕該大樓地下室至不滲漏水之程度。(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大鵬新城因地下室滲漏水嚴重,損害到結構,國防部遭法院判應修好滲漏水問題。翻攝照片


地下室滲漏水問題重重,住戶與國防部打官司,住戶勝訴。翻攝照片

資料來源引用: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06/113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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